2023年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入库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31

  政策摘要


  为做好2023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政策依据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


  《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工信办函〔202025号)


  申报要求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时间在202171日(含)至2022630日(含)之间,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年,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1万吨/年(梯次与再生利用可合并计算),或生活垃圾5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3万吨/年。如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要求。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21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支持范围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地市辖区内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以及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项目。珠三角地区(包括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的2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的30%,且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存在获得我厅经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单位(超过项目完成期限3个月尚未完成验收,已延期项目按延期时间计算),不得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申报。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仨珂


  电话:020-83135807


  邮箱:csk@gdei.gov.cn


  主管部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