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6期: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复评

文章来源:广东税务  发布时间:2020-09-14

       出口退税云讲堂

为了更好服务疫情防控和做好“稳外贸”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准确掌握和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红利和各项服务措施,广东省税务局开展“出口退税云讲堂”系列课程,通过视频微课、视频直播等多种方式,向出口企业进行政策讲解。课程将不定期通过“广东税务”公众号、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敬请留意。


第六期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复评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已经评定完成啦。有小伙伴问,分类管理类别一经评定,一年内是否会发生变化呢?

我们一起来学习本期的出口退税云讲堂,看看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复评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6号)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①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②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③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3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4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5 在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